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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争光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争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争光与被告崔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争光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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