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乾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被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乾坤与被告曹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乾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3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卖状元新府房产。2017年5月5日,被告以介绍客户购买状元新府6-1-401号房产为由,从原告处拿走13450元,但是事后客户办理了退房手续,导致合同未能成立,后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绝返还,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因张宁购买状元新府房产,保定市欧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日收取张宁团购费30935元,保定市欧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将部分款项返给陈刚,陈刚给原告18830元,原告给付被告13450元。2018年5月31日,因张宁退房,该公司退还给张宁团购费30000元,原告并未将13450元替被告返还给保定市欧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故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乾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刚
书记员: 范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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