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陈某某
张晓云
李怡晗
李怡凡
张根菊(高邑县丰稔法律事务所)
王占坤
张庆臣
张某某
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系李东坡之父。
原告陈某某,系李东坡之母。
原告张晓云,系李东坡之妻。
原告李怡晗,系李东坡之女。
原告李怡凡,系李东坡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根菊,高邑县丰稔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占坤。
委托代理人张庆臣,高邑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张晓云、李怡晗、李怡凡诉被告王占坤、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后,被告王占坤、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石民二终字第00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还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晓云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根菊、被告王占坤委托代理人张庆臣、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姜瑞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东坡受雇于王占坤,其死亡是在执行王占坤安排的修车事务中被翻斗挤压致死,属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故王占坤应承担赔偿责任。李东坡在修车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疏于安全防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王占坤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占坤与张某某联系,指示李东坡到张某某一方汽车修理厂修车,双方达成汽车维修合同意向,且车也开到张某某一方汽修厂。李东坡被压挤致死发生在张某某一方汽车保养厂内,确切原因无法查清,张某某作为专业经营汽车保养厂的人员,存在一定过失,故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59960元(河北省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081元/年×20年+98340元),丧葬费19771元(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年÷12月×6月),精神抚慰金酌定30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672元(13564元/年÷365天×5人×9天),以上损失共计311403元。以上损失由被告王占坤按照60%承担责任,即186841.8元,扣除王占坤已为原告垫付的25200元,应给付原告161641.8元,被告张某某承担15%责任,即4671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占坤赔偿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张晓云、李怡晗、李怡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共计161641.8元。
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张晓云、李怡晗、李怡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共计46710.45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被告王占坤负担3533元,被告张某某负担892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占坤负担814元,被告张某某负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东坡受雇于王占坤,其死亡是在执行王占坤安排的修车事务中被翻斗挤压致死,属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故王占坤应承担赔偿责任。李东坡在修车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疏于安全防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王占坤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占坤与张某某联系,指示李东坡到张某某一方汽车修理厂修车,双方达成汽车维修合同意向,且车也开到张某某一方汽修厂。李东坡被压挤致死发生在张某某一方汽车保养厂内,确切原因无法查清,张某某作为专业经营汽车保养厂的人员,存在一定过失,故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59960元(河北省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081元/年×20年+98340元),丧葬费19771元(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年÷12月×6月),精神抚慰金酌定30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672元(13564元/年÷365天×5人×9天),以上损失共计311403元。以上损失由被告王占坤按照60%承担责任,即186841.8元,扣除王占坤已为原告垫付的25200元,应给付原告161641.8元,被告张某某承担15%责任,即4671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占坤赔偿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张晓云、李怡晗、李怡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共计161641.8元。
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张晓云、李怡晗、李怡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共计46710.45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被告王占坤负担3533元,被告张某某负担892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占坤负担814元,被告张某某负担206元。
审判长:郭建朝
审判员:王宝谦
审判员:梅茜茜
书记员: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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