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省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
刘涛
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省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任幼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省有限公司清苑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省有限公司清苑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涛、王治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于2001年在被告承包的3.23亩承包地(种植有杨树)上铺设通讯光缆管线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称被告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承包地中铺设管线,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未提供原告同意其铺设管线的相关证据,对于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在原告承包地中铺设管线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原告承包地中所挖检查人井占用土地面积6.28平方米(2米×3.14)、管线占用土地面积131.6平方米(164.5米×0.8米)。总计占用137.88平方米(6.28+131.6),自2001年至2015年底共占用15年,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中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保定市主城区平均价为111672元/亩,参照此标准,每年的占地补偿标准以确认3722.4元/亩(111672元÷30年),被告应赔偿占用原告承包地补偿费11540.55元(3722.4元×137.88平方米÷666.67×15年)。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可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供承包地中有废砖及树木缺失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系被告损坏了原告树木,及系被告原因对原告承包地造成了污染,原告对于检查人井的垃圾清运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省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赔偿原告2001年至2015年占用承包地补偿费11540.5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于2001年在被告承包的3.23亩承包地(种植有杨树)上铺设通讯光缆管线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称被告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承包地中铺设管线,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未提供原告同意其铺设管线的相关证据,对于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在原告承包地中铺设管线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原告承包地中所挖检查人井占用土地面积6.28平方米(2米×3.14)、管线占用土地面积131.6平方米(164.5米×0.8米)。总计占用137.88平方米(6.28+131.6),自2001年至2015年底共占用15年,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中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保定市主城区平均价为111672元/亩,参照此标准,每年的占地补偿标准以确认3722.4元/亩(111672元÷30年),被告应赔偿占用原告承包地补偿费11540.55元(3722.4元×137.88平方米÷666.67×15年)。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可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供承包地中有废砖及树木缺失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系被告损坏了原告树木,及系被告原因对原告承包地造成了污染,原告对于检查人井的垃圾清运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省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赔偿原告2001年至2015年占用承包地补偿费11540.5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203元。
审判长:吴玉纯
审判员:许继革
审判员:赵景文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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