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志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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