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男,1957年11月15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6月6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王占海,男,1962年1月4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王喜臣,男,1952年1月28出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望都县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楼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械款4435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望都县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望都县华都豪苑小区建筑工程,被告耿某某、刘某某为实际施工人,被告王占海、王喜臣为施工队会计。施工期间,原告为被告工程施工填土、挖掘并自带机械,共欠原告机械款44355元。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耿某某、刘某某、王占海、王喜臣、望都县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望都县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进平
审判员 赵学骞
审判员 李月恒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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