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立民,河北金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称,请求法院宣告陈海平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海平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陈海平于2012年底外出打工,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双方未再共同生活,申请人据此提起离婚诉讼,经被申请人陈海平住所地管辖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调查,被申请人的父亲陈述陈海平自2012年3月后没有回过陈范庄村,也无联系,不知去向。馆陶县寿山寺乡陈范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元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其目前五年未联系,下落不明。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陈海平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海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北省××××乡陈范庄村,系申请人李某某的丈夫。下落不明人陈海平于2013年春节后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陈海平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海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海平仍然下落不明。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陈海平于2013年春节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陈海平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海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冀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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