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
负责人李广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炼,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树平系应城市商业局长江综合公司职工,其于2005年12月退休。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少缴保险费造成其工资损失113499元以及从2008年至2015年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多收取了医疗保险费440元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应劳人仲字(2015)第1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系应城市商业局长江综合公司退休职工,应城市商业局长江综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告李某某起诉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属主体不当,应予驳回。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诉讼费1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耀忠 审 判 员 邓红波 人民陪审员 范惠娟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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