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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馆陶县中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住馆陶县。被告:馆陶县中医院。住所地:馆陶县城政府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武洪民,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强,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玉,该医院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馆陶县中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玲

书记员: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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