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涞源县。被告李某某,男,住涞源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对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提供的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共有人为赵某某的位于涞源县某某路房屋院落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涞房字第XXX**号)担保房屋予以查封。现本案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共有人为赵某某的位于涞源县某某路房屋院落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涞房字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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