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柳,系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桃香,系被告杨某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