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柳,系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桃香,系被告杨某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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