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卞福录(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址:石某某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B座11层。
负责人程海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福录,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红艳
书记员:王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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