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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泰德国际汽车装具园区A座3层。
主要负责人:李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一,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长安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被告大地财险长安营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939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杨晓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3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裕泰路交叉口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冀A×××××车停车待行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杨晓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原告李某某为冀A×××××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指定专修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大地财险长安营销部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无法确定车辆损失及事故关联性;2.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应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大地财险长安营销部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为其所有的冀A×××××车在被告大地财险长安营销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5943.8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被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经本院诉前依法委托原、被告协商选定的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的公估报告书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7398元,被告虽认为公估的金额过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公估报告书予以采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收到三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的车辆损失保险金9970元,因此,原告的车损还有7428元(17398元-9970元)未赔付,本院对未赔付的7428元的车损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公估费2000元,本院认为此项费用系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予以赔付。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及时报案,无法确定车辆损失及事故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本案,根据事故认定书和公估报告书可以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故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应向第三者主张赔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该规定被告可在赔偿完原告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大地财险长安营销部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合理车辆损失、公估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保险金9428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贾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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