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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泽,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肸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焦天发、人民陪审员刘吉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田民、李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分三次共给付被告张某现金13万元,对此欠款,被告张某予以认可且签署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欠款利息,因双方未予以约定,依法应不支付利息。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肸 审 判 员  焦天发 人民陪审员  刘吉红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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