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程某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乔某某
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程某。
系原告李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乔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程某与被告乔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乔某某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文峰西路1幢2单元3层301号(房产证号: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乔某某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文峰西路1幢2单元3层301号(房产证号: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财产原告所有的位于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新市大道东段4幢4楼(房产证号:京山县房权证八里途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以上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乔某某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文峰西路1幢2单元3层301号(房产证号: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财产原告所有的位于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新市大道东段4幢4楼(房产证号:京山县房权证八里途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以上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审判长:袁京顺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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