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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李彩云
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彩云,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时维
审判员:汪淯
审判员:李雪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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