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某某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光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如下:一、医疗费4675.22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4天=400元;三、营养费40元×4天=160元;四、误工费15410元(河北省2015年农林牧渔业收入)÷365天×4天=168.87元;五、护理费15410元÷365天×4天×1人=168.87元;六、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6372.96元。原告李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情显著轻微,未构成伤残,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6372.96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如下:一、医疗费4675.22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4天=400元;三、营养费40元×4天=160元;四、误工费15410元(河北省2015年农林牧渔业收入)÷365天×4天=168.87元;五、护理费15410元÷365天×4天×1人=168.87元;六、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6372.96元。原告李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情显著轻微,未构成伤残,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6372.96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书记员:黄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