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丽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李某某,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李某某,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玮(李某某之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李金某,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李金某,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李丽娟与被告刘淑芳、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娟委托代理人涂建军,被告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淑芳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丽娟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均是李助新与原配妻子郑庆兰的亲生子女,二人于1987年离婚。被告刘淑芳是李助新的再婚妻子,二人于201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淑芳系李丽娟、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的继母。李助新于2012年6月23日去世,未留下遗嘱。李助新生前有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铁路里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6.78平方米,该房屋是李助新1995年3月分得的福利住房,1998年6月参加房改,现产权证正在办理中。2012年6月26日以李丽娟、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为甲方,以刘淑芳为乙方,双方签订财产分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李助新老人今日不幸去世,留下秦皇岛市铁路里房屋一处,约41平方米。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万元,另交第四医院治疗费押金1万元,工资卡2000元余款。经甲乙双方商议,协定如下协议:1、老人留下秦皇岛市铁路里房屋一处,归甲方李丽娟等五人所有。2、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万元,另交第四医院治疗费押金1万元,扣除医疗费用后剩余款以及工资卡2000余元归乙方所有;3、老人善后的一切费用等事宜由甲方负责,老人安葬费归甲方支配。4、(老人死后的补发工资甲乙双方按50%分配,双方共同去人领取)国家对遗孀的有关政策由乙方享有。2012年8月15日以李丽娟为甲方,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为乙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一份,内容为:李助新是甲乙双方的父亲,李助新于2012年6月23日因病去世。李丽娟、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与李助新的妻子刘淑芳已经就李助新所遗留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铁路里房屋的继承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归李丽娟、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五人共同所有。为了更好的继承李助新的该套房屋,现李丽娟、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五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助新所有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铁路里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6.78平方米)归甲方李丽娟所有。二、甲方李丽娟给付乙方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每人房屋份额的补偿款2万元。甲方于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给乙方。三、乙方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无条件配合甲方李丽娟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事宜。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四、李助新的丧葬费用6000元归甲方所有。
另,在法庭给被告刘淑芳送达时,被告刘淑芳承认财产分配协议书第二项内容已经履行,但尚欠医疗费1000元没有给付,经法庭调解,已经将该费用给付刘淑芳,有刘淑芳书写收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死亡注销证明、财产分配协议书、证明二份、遗产分割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李助新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原、被告六人均是被继承人李助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2012年6月23日原、被告六人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书》是六位继承人就李助新所留遗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认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8月15日原告李丽娟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在前一次财产分配协议基础上再次做出的,也是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行为,原告李丽娟支付了对价,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两份协议认定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铁路里房屋由原告李丽娟继承,并归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丽娟与被告刘淑芳、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于2012年6月23日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书》有效;
二、原告李丽娟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有效;
三、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铁路里房屋由原告李丽娟继承,归其所有;被告刘淑芳、李某某、李某某、李金某、李金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丽娟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李丽娟自愿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长利 审 判 员 张 然 审 判 员 党常生
书记员:李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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