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铃,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铃,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窦学海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第三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550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李鹏飞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东、本公司一区住宅用地北侧同忆首歌*汇福苑4-1-103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窦学海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李鹏飞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东、本公司一区住宅用地北侧同忆首歌*汇福苑4-1-103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马静波
书记员: 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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