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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告湖北昌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胜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昌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北昌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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