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吴某某
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李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吴某某与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吴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某、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强
书记员:张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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