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石鑫(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现住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石鑫,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某某,现住兰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现住兰西县。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许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一款(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一款(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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