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一鹏
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琴(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一鹏。
被告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琴,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云博,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1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1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倩倩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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