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汉伟、李哲,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共计120152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每月按二分计算直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6年10月开始陆续通过多家银行信用卡、网络平台、借现金等方式借用原告资金。经原告多次催要,2018年7月9日,被告亲笔书写多次借款的时间及数额,合计欠原告款120152元整。此前在2017年9月4日被告就出具过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20000元现会,并在2018年6月前还清信用卡上的钱。但被告一次次失信未能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甄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6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还清;二、如被告甄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李某某有权对剩余全部借款数额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甄某某自2018年7月9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为135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