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良。
被告黄某国贸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天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斌、董继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国贸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国贸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黄倩倩
书记员:马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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