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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庆与白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中庆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杜丽瑶(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原告李中庆,住邢台市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丽瑶,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住赞皇县。
原告李中庆与被告白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杜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杜丽瑶,被告白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提供的售车发票及合格证可以证实本案讼争的型号为XZ160的邢州拖拉机所有人系原告李中庆,被告白某某亦认可拖拉机现停放在被告家中,被告白某某扣留所有权属于原告李中庆的车辆行为,属无权占有,现原告李中庆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被告白某某返还扣押的车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扣车损失,由于涉案拖拉机无牌无证,属于非法营运,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白某某要求解决与原告李中庆的浇筑房顶质量纠纷问题,因其该项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该问题原、被告可通过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解决为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中庆型号为XZ160邢州拖拉机一辆。
二、驳回原告李中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李中庆负担142.5元,被告白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提供的售车发票及合格证可以证实本案讼争的型号为XZ160的邢州拖拉机所有人系原告李中庆,被告白某某亦认可拖拉机现停放在被告家中,被告白某某扣留所有权属于原告李中庆的车辆行为,属无权占有,现原告李中庆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被告白某某返还扣押的车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扣车损失,由于涉案拖拉机无牌无证,属于非法营运,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白某某要求解决与原告李中庆的浇筑房顶质量纠纷问题,因其该项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该问题原、被告可通过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解决为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中庆型号为XZ160邢州拖拉机一辆。
二、驳回原告李中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李中庆负担142.5元,被告白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长:杜晓丽

书记员:闫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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