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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温某某、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杨和英
连某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和英,农民。
被告连某某,农民。
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温某某已偿还借款,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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