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杨和英
连某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和英,农民。
被告连某某,农民。
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温某某已偿还借款,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书记员:李晓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