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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现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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