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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汤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茹(与原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西路10号。
负责人:王贵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廷才,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茹,被告汤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具体的数额及项目以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依法计算为准;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3日14时40分许,在北票市上园镇凉三线28公里处,原告李某某驾驶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路面,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汤某某驾驶的赣E×××××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李某某受伤。本次事故经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汤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汤某某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我驾驶的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我,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外损失,在“商业三者险”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3日14时40分许,在北票市上园镇凉三线28公里处,原告李某某驾驶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路面,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告汤某某驾驶的赣E×××××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李某某受伤。此事故经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汤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日,原告李某某被送至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失血性休克,肋骨多发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左髌骨骨折,左胫骨近端骨折,面骨多发骨折,唇裂伤。支付门诊医疗费1,917.55元,住院医疗费7,747.21元。当日,原告李某某由北票市中心医院转到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6月7日,共住院45天。经诊断:闭合性胸外伤,左侧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主动脉弓降部不完全破裂可能,主动脉夹层可能,心包血肿可能,开放性颅脑外伤,头面部外伤,面部多发骨折、右髌骨骨折等。医嘱重症监护17天,一级护理18天,二级护理10天,禁食水,鼻饲,流食,口服利伐沙班片三个月以上。支付门诊医疗费3,824.67元,用血互助金1,000元,住院医疗费128,366.98元。2018年4月24日,原告李某某在北票市中心医院门诊就医,支付门诊医疗费203.70元。2018年6月20日,原告李某某在朝阳市中心医院门诊就医,支付门诊医疗费66.40元。2018年6月27日,原告李某某在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票盛兴分店购买利伐沙班片,支付药费1,104元。2018年8月24日,原告李某某在人民康泰大药房北票市上园加盟店购买利伐沙班片,支付药费888元。2018年10月30日,原告李某某在朝阳永兴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人血白蛋白,支付药费4,800元。同日,原告李某某在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票盛兴分店购买金银花露、利伐沙班片,支付药费710元。原告李某某在医院门诊、住院及药店共支付医疗费用合计150,628.51元。
诉讼中,原告李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票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面部伤残等级构成十级;右膝关节伤残等级构成九级。原告李某某支付鉴定费用1,009元。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某的母亲王秀荣(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年满77周岁,王秀荣共育有包括原告在内6名子女,王秀荣和原告李某某均系农业家庭户口。肇事车辆赣E×××××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上饶市豪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赣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先在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从“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即30%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核算,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可全额赔偿,被告汤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10月30日在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票盛兴分店购买利伐沙班片、金银花露所支付的药费1,814元,于2018年10月30日在朝阳永兴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人血白蛋白所支付药费4,800元,以及于2018年8月24日在人民康泰大药房北票市上园加盟店购买利伐沙班片所支付的药费888元。原告经治医院医生王洋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患者李某某,病历号638789,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10日在朝阳市中心医院IUC病房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家属自备人血白蛋白10g支,共12支”。且购买利伐沙班片也有朝阳市中心医院经治医生的医嘱,本院根据上述证明及其它在卷证据,经审查上述费用应属于原告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上述医疗费用损失,应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对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可拒赔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参照《辽宁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47元计算。因被扶养人系农业家庭户口,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辽宁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787元计算。因原告未能提交实际损失数额的证据,误工费参照《辽宁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47元核定每日37元计算,误工天数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121天。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日均工资115元计算,重症监护和一级护理均考虑2人,二级护理考虑1人。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参照每日30元计算。考虑到交通费的实际支出,结合原告伤情及就医交通距离,本院酌定交通费为8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660元、残疾赔偿金57,73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87元、误工费4,477元、护理费9,200元、交通费800元,以上合计92,76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42,188.55元、伙食补助费405元、营养费405元,以上合计42,998.55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汤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鉴定费1,009元,合计1,7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春

书记员: 张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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