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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所地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所地隆化县。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所地隆化县。
被告冷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所地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尹某某、冷子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由李文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春江,人民陪审员王秀山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文福 审 判 员  于春江 人民陪审员  王秀山

书记员: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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