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娟
李东莉
李东文
李思姚
李某某
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东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李东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李东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原告:李思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女,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东娟、李东莉、李东文、李思姚与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东娟、李东莉、李东文、李思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并分割位于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xxxxxxx房屋,其他诉讼请求待法院查明后再行增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万富、李学芬生前育有两男三女五名子女,长子李东辉、次子李东文、长女李某某、次女李东娟、三女李东莉。
李万富于1990年2月24日去世,李学芬于2016年1月3日去世。
长子李东辉于2011年4月8日去世。
1989年被继承人李万富、李学芬在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xxxxxxxxxx房屋,登记在李东辉名下,后来因李东辉离婚该房过户到被继承人李学芬名下,2003年又过回到李东辉名下。
2016年1月3日被继承人李学芬去世后,被告在四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据为己有,因此四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主张事实部分中关于诉争房屋部分权属不明确有争议,需相关行政机关确权后再处理继承问题。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东娟、李东莉、李东文、李思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00元,退还四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主张事实部分中关于诉争房屋部分权属不明确有争议,需相关行政机关确权后再处理继承问题。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东娟、李东莉、李东文、李思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00元,退还四原告。
审判长:吴明
审判员:夏世清
审判员:温兴国
书记员: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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