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刘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青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东某与被告任某、刘国军、柴青山、任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东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李东某负担。
审判长 赵萱代理审判员张春宇代理审判员卢迪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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