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万书华。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倪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韩兴祖、代理审判员鲁晓娟参加评议。审理中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被告应当依约偿付借款及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息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 磊 审 判 员 韩兴祖 代理审判员 鲁晓娟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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