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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依兰县红某种畜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洪源(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依兰县红某种畜场
曲华
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源,黑龙江省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兰县红某种畜场。
法定代表人贾兆文,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曲华,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依兰县红某种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郎继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艳涛及人民陪审员车秀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洪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兰县红某种畜场委托代理人曲华、谢英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现已退休离职。
自1972年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已超过20年。
但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于被告逾期办理,导致原告现在退休金比同期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少领1600元,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被告怠于履行职责造成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发因对原告工龄计算错误导致原告每月退休金损失暂定为1600元(从退休之月起计算至养老保险待遇终结);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已退休并领取退休养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确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系依兰县红某种畜场职工,自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与依兰县红某种畜场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兰县红某种畜场系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统筹,原告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金。
故原告主张因工龄计算错误导致原告每月退休金损失16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三)项、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已退休并领取退休养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确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系依兰县红某种畜场职工,自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与依兰县红某种畜场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兰县红某种畜场系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统筹,原告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金。
故原告主张因工龄计算错误导致原告每月退休金损失16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三)项、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审判长:郎继娟

书记员:李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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