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援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永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刚
书记员:王晓云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