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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某、张某某经轮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万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万全区。被告:张某某经轮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区孔家庄镇商业街。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大街财富大厦。

李某某与韩某、张某某经轮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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