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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承某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毕勇城
书记员:张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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