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学杰男
白彦苓
田丽萍(博海律师事务所)
王国华
徐立平
王洪平
刘玉红
王保银
金振宽(河北泊头法律援助中心)
王金朋
王振明(河北泊头法律援助中心)
彭庆会
冯国喜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泊头市车站街兴隆宾馆。
委托代理人:纪立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曲某某(曾用名曲可青),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河东南街,现在服刑。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学杰: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斜街422号。
委托代理人:白彦苓(系于学杰之妻),1972年3月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王国华,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刘八里乡高八里村100号。
委托代理人:徐立平(系王国华之妻),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王洪平,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火柴厂街360号。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系王洪平之妻),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于学杰、王国华、王洪平的委托代理人:田丽萍,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保银,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王海乡后城子村。
委托代理人:金振宽,泊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王金朋,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王武镇王武村36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明,泊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彭庆会,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泊头市裕华中路地税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冯国喜(系彭庆会之妻),197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曲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泊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曲某某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2010)沧民终字第639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泊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曲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沧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沧民再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民终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泊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本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立平、原审被告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第三人于学杰的委托代理人白彦苓、第三人王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立平、第三人王洪平的委托代理人刘玉红以及第三人于学杰、王国华、王洪平的委托代理人田丽萍、第三人王保银的委托代理人金振宽、第三人王金朋的委托代理人王振明、第三人彭庆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国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红梅
审判员:毕木华
审判员:房晓宇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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