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需要组织新的证据后再按程序主张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书记员:鄢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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