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成人,住河北省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建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