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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富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蔚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富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蔚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蔚县前进东路金海居小区42-6号。负责人:田喜春,该服务部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富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蔚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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