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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志、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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