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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孙某某、蒲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远松,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蒲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在外务工,无固定居所。系被告孙某某前妻。
被告:杨洪亮,男,1973年9月26日,汉族,松滋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蒲秋某、杨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涛
审判员 李成钢
审判员 陈荣

书记员: 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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