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万江,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军,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鹿县矾山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侯占峰,村委会主任。
李万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合同中约定的23.71亩土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北关村委会将本村北至康祁公路,南至信号铁塔,东至御康园,西至小路,面积共计23.71亩的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原告经营50年,流转租金每亩6万元,其中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合同签订之后原告通过朋友一次性转账给被告150万元租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开始申请办理土地相关审批手续,在原告办理审批手续后多次催促被告交付土地,被告迟迟不予交付。经原告了解被告已将土地挪作他用,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北关村委会辩称,现任村主任对其上任前村里发生的事情都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4日,李万江与北关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北关村委会将本村北至康祁公路,南至信号铁塔,东至御康园,西至小路,面积共计23.71亩(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的集体土地经营权租赁给原告经营50年,租金每亩6万元,其中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签订合同之后李万江通过他人一次性转账给北关村委会前任村主任谢永瑞150万元租金,该笔款项直接汇入谢永瑞个人账户,北关村委会于2014年5月24日给李万江出具了收据一张。合同签订之后该土地一直未能交付给李万江。另查明,该诉争地块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为1.5286公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土地流转合同》一份、北关村委会收据一张、李万江与谢永瑞通话记录两份,以及本院向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冀政转征函(2014)1018号文件复印件一份、涿政(2014)1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
原告李万江与被告涿鹿县矾山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关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军、被告涿鹿县矾山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万江与北关村委会诉争地块,双方虽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该地块北关村委会并未实际交付。且该诉争地块交付之前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北关村委会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交付土地的合同义务。本院在庭审中向李万江说明本院向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调取证据的过程及结果,并释明该合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李万江坚持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院对李万江要求北关村委会交付合同约定的23.71亩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万江要求被告涿鹿县矾山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交付合同约定的23.71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李万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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