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 熊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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