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杰、朱新柳,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董某某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