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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杰、朱新柳,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董某某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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