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马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缘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2-11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元,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主要负责人:周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文某、重庆缘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杨军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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