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洪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
于佳祺(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2016)黑1004民初617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祺,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李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某某在牡丹江市某某学校未结工程款620000元予以查封,担保人姚某某以其所有的私有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许某某在牡丹江市某某学校的未结工程款62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姚某某所有的私有房屋的产籍。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被申请人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许某某在牡丹江市某某学校的未结工程款62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姚某某所有的私有房屋的产籍。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被申请人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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