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某
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太辉
孟某某
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闫磊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某某、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本院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本院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汉卿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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