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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某与徐家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家友
徐淑艳
李万某
徐丽娟(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家友,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淑艳,女,1978年2月16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丽娟,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家友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家友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徐家友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家友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徐家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徐家友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家友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徐家友负担。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乾辉
审判员:刘蒙蒙

书记员:郑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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